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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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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7)

    第七十九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定期向全体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相关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八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  (三)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四)任免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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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6)

    第六十一条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期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确认。客户既未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确认,也未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客户有异议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  第六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  第六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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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5)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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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营业部终止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终止营业部申请书;  (二)拟终止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清退或转移客户。  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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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注册资本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文件;  (三)股东变更出资的合同,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四)变更注册资本的详细方案;  (五)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资产负债表、风险监管报表;  (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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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

    (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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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3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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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6)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八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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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5)

    第五章基本业务规则  第六十九条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第七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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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4)

    第四十九条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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